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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信
《GSP》证书使用
来信人:
葛****
来信时间:2025-10-01 17:32
现在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在药品经营工作中,仅向采购单位提供《营业执照》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等,而不需要向药品采购单位提供《GSP》证书了吗?
回复
回复部门: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
回复时间:2025-10-10 09:16
尊敬的来信人:
您好!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,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;
(二)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;
(三)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标明供货单位名称、药品通用名称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、产地)、批准文号、产品批号、剂型、规格、有效期、销售数量、销售价格、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;
(五)销售进口药品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;
(六)法律、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上述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、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